律师观点|员工旷工多少天能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达到一定旷工天数可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问题,早期由《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现已失效废止。

参照《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第9.5条规定:“【旷工解约的认定】对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无规定而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据此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予支持”,确定劳动者擅自离岗连续超过五日或者六个月内累计超过十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标准。

结合当前广州地区的司法实践案例,用人单位经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可解除劳动合同,且并未偏离合理范畴的,可按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公司一般可结合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参照上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规定的合理范畴内适当调整现行制度旷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设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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